律师分析: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