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扣押期限的规章是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是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但是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
相对于交警部门而言,城管部门缺乏统一的车辆管理系统,执法难度相对较高。部分车主在收到城管部门的告知单或罚单后往往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城管部门对此通常无可奈何。在各地城管部门执法实践中,部门城管队员采取了锁车的方法,以期提高执法效率。
城管锁车需要通知当事人。锁车属于行政强制举措,实施之前应通知当事人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