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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2023-10-06 来源:乌哈旅游

郑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房屋类: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自住住房。

  非房屋类:

  (一)离休、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九)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患重大疾病的。

公积金提取条件
  套取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可提取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一)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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