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在以往的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当中,对于非法人组织的种类是有分类的,第一类是盈利性的非法人组织,第二类是非营利性的非法人组织。
一、分类的依据:
1.这两种分类方式主要是从非法人组织成立的目的的角度出发来进行的一个划分。对于经营性的非法人组织来讲,社会当中是广泛存在的,很有可能我们不太知道这是一个非法人组织,但是它的确属于这个范围之内。
2.在营利性的非法人组织当中,最简单的是个人或组织,例如30个人就可以成立一个个人和企业等等,以及合伙型的联营组织。这种联营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但是这种联营组织是没有法人资格的,那么就不属于法人的范围之内,直属一个非法人的组织。其他的就比较简单了,如果外资企业或者是中外的合营企业在我国没有办法取得法人资格的话,但是又必须要在中国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这个时候他们的性质就是非法人组织性质。
二、非营利性:
1.在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当中,大多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对于任何的民事活动也不会涉及自己对于金钱的占有。
2.例如,在政府或者是军事机关设立的一些组织,其没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一些业务办理的机构,或者是在建企业当中一些待筹建的地方,例如筹备处、筹建委员会等等。由于这些组织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是在组织的进行过程当中必须要对外有一些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他们的性质就只能被定性为非法人组织,更详细来讲叫做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3.非法人组织是我国的民事主体当中一个非常不要的重要的部分,它填补了自然人和法人的空白,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处于和自然人,法人平等的地位,可以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