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竞业限制是指在合同期限内,限制员工离职后在同行业内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行为。如果已有的合同中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那么就无法新增加竞业限制条款。如果已有的合同中有竞业限制条款,但是想要新增加,那么应该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并书面确认,否则不得新增加。同时,这种新增加的行为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和劳动者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是竞业限制的地域、期限和内容必须合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又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劳动者必须明确知晓竞业限制条款的全部内容,并在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用人单位要保证竞业限制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实行竞业限制协议期间发生劳动争议,该协议被视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以不少于劳动者原薪水百分之五十的标准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