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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被起诉应该如何应诉

2023-10-09 来源:乌哈旅游

离婚后被起诉需要分清是因为什么原因被起诉,如果是因为共同债务被起诉建议积极应诉。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如果不是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对外负债或一方举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总之,需要根据具体案由进行具体分析,如果被起诉建议积极应诉,否则视为放弃答辩,可能会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一、如何界定离婚债务

1、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前形成的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人承担。

2、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债务的成因的审查,主要是看债的发生是否因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

3、欠条的效力性审查同样是一个非常重要且直接的内容。

4、借款的事实虽然存在,但配偶借款后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是家庭投资,就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5、有借款事实的发生,且借款也是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夫妻双方对于借款事实都已知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如何举证

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债共签,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而言:

(一)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即提交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欠条,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有关证据。

(二)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认定。债权人只需要举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务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即可,不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三)夫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认定。债权人需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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