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夫妻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 “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 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 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 即使分居二年,也必须经过 法院 进行调解等程序,确系感情破裂才能判决离婚。 没有自动离婚的说法。 律师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诉讼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