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离婚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问:我和丈夫于2004年10月认识,2005年1月结婚。婚后不久,他说要外出做生意,我们经常十天半月才见一次面。我只知道他经常去广东出差,具体去哪里也不太清楚。没想到,2005年7月后他就再也没有回武汉,我只能偶尔接到他的电话。不久,他就音信全无了,我经过多方查找也没有他的任何消息。现在我想结束这段婚姻,请问我该如何办理?解答: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流动越来越频繁,这对传统婚姻的稳定性提出了挑战。王女士遇到的这种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因为双方相识时间不长就结婚,从一开始就给婚姻埋下了隐患,一旦发生意外,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难以解决的问题。像王女士这种情况,无论对方是下落不明还是出于某种原因躲避她,她都不可能与对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而只能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案件与普通的离婚案件程序有所不同。普通的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王女士可以在她的经常居住地提出离婚诉讼。就本案而言,王女士如果认定男方属于失踪,必须给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明,即失踪人失踪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或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在一方失踪的情况下,法院受理案件后,只能采取时间最为漫长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在送达后法院才能开庭缺席审理该离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