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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特征

2023-10-12 来源:乌哈旅游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银行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与业务规则。“为他人”不仅包括为自然人,而且包括为单位。“保函”,是指银行办理代客担保业务时,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函件。“票据”指金融票据。“存单”即银行存单。“资信证明”,是指提供客户的财产状况、偿还能力、信用程度等情况的证明文件。“造成较大损失”,应从经济的观点考察,既包括使金融机构遭受较大损失,也包括使其他有关个人或单位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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