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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欺诈

2023-10-12 来源:乌哈旅游

法律分析:

恶意欺诈,又称“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从事某种民事行为的行为。欺诈行为有以下特点:(1)欺诈一方必须出于故意;(2)欺诈的手段可能是积极的行为(如将假货说成真货),也可能是消极的沉默(如出卖人故意不将出卖物的隐蔽瑕疵告诉买受人),但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对方因此而陷于错误;(3)受欺诈一方进行法律行为完全是由上述错误认识所造成的后果。欺诈行为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受欺诈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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