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如何维权 权利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权利人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相关链接。同时权利人需要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这里的通知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 侵权 作品、表演、纶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上述通知书发出后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 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其链接,并同时将该通知书转送提供涉嫌侵权内容的服务对象,无法转送的要将通知书内容在网络上予以公告。 此种情况下,如果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删除涉嫌侵权内容、断开相关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其明知或应知该内容或链接涉嫌侵权,则应当与服务对象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若该服务对象接到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内容并未侵犯他人著作权。该服务对象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内容和被断开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予以恢复,同时将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此时,权利人就不得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再次删除或者断开链接。 第二种结果发生后,权利人可以依据 著作权法 ,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发而来的书面证明中的服务对象的信息,对该服务对象提起侵权之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本文用于的含义解释如下: 1、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2、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纶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纶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第十八条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 著作权法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