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没有生产许可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进行食品加工并销售,此过程属于食品经营行为,因此需要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其“食品经营项目”必须涵盖委托加工的食品类别。
法律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