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向当地消防大队举报消防不合格情况,包括消防设施损坏、疏散通道堵塞、易燃易爆物品与居住场所混存等问题。此外,还包括在公共娱乐场所进行火灾危险作业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等情况。
法律分析
消防不合格,劳动者可以向当地消防大队举报。
可受理的火灾隐患范围,主要有: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5、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
6、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7、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8、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9、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
拓展延伸
消防安全整改迫在眉睫
随着消防安全问题的不断暴露,消防安全整改已经成为当务之急。针对消防不合格问题,我们必须迅速采取行动,确保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首先,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确保其符合标准要求。其次,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意识教育,提高他们的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同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检查,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我们将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动消防安全整改工作,确保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防安全整改迫在眉睫,我们必须全力以赴,切实保障消防安全。
结语
加强消防安全,确保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更新消防设施,加强员工培训,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动整改工作,保障每个人的安全。消防安全迫在眉睫,必须全力以赴,切实保障消防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