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改变了审判实践中长期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在责任性质上,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由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而未予说明,或者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未尽到义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一、医疗事故的法律特征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其中的医务人员。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病人的诊断治疗过程中实施了有过错的行为而造成病人的人身受到损害的事故。但是,没有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则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的主体。
2.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即医务人员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实施的诊治行为,没有过失的行为则不属于医疗事故。
3.医疗事故的客观方面必须是造成了损害后果。
这也就意味着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了病人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虽在诊疗过程中有过失行为,但并没有造成病人的人身损害或者损害的后果并不明显的,就不认为是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构成的损害事实。
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给病人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这是医疗事故成立的首要要件,也是医疗单位承担医务人员损害责任,给予病人赔偿的必要条件。
2.医务人员实施了不当行为。即医务人员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在诊疗护理常规的工作中出现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行为。
3.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对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客观依据,一个人决不会对与他毫不相干的损害负责,医疗过失行为与病人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病人受损害的事实只能是医务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的,不当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无因果关系则不能要求医务人员(医疗单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