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没有得到批准或者许可,就私自进行规划和建造的建筑;2、经过了批准但私自改变建筑许可证上规定的类型的建筑;3、通过不法手段骗取了有关部门建筑审批文件而建成的建筑;4、把短期建筑用作了长期性的建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