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向政府部门投诉申请。
法律依据:《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