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转让合同应当由双方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便于合同的履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若房屋转让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向出卖人支付了购房款,出卖人也向你交付了房屋,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表明对方都接受合同约束,因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生效。
一、房地产转让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合同签订形式,房地产转让合同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固定。房产买卖双方如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履行相关权利义务,法院应认定买卖合同不成立。卖方占有买房的房产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后果。
涉及到实际履行情况下,对于双方发生在房屋登记制度上不完善时的案件,在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协议时,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应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考虑买受人是否支付了对价,房屋价值与支付价格是否合理,出卖人交付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买受人对房屋是否长期占有,在此期间出卖人是否主张过权利,能否排除借用或者租赁关系等,再次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
二、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注明的内容
房地产转让合同包括房地产的买卖合同、交换合同、抵债合同和赠与合同,这些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转让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地产的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3、土地所有权性质;
4、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5、房地产的规划使用性质;
6、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7、房地产转让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8、房地产交付日期;
9、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11、转让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