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显失公平。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
由此可见,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这也是公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措施。根据对《民法典》重大误解规定的解读,误解一般是当事人自身过错造成,并且,误解必须对行为的内容构成重大影响。在人们签署合同的时候,经常存在这样的情况,此时,合同当事人就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其实在我国的民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是会出现许多不可控的情形的,包括重大误解、合同的撤销或者是合同的履行不能等,此时都是需要我们遵循法定的程序来处理的。
一、对于无效合同是谁拥有无效的撤销权
无效合同中,享有撤销权的人是:1、合同中被合同相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的当事人;2、显失公平的合同中的受损害方;3、重大误解合同中的受损害方。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