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强奸罪、强制猥亵与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
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
强制猥亵与侮辱妇女罪则无奸淫的目的。
3、行为方式不同。
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
强制猥亵与侮辱妇女罪的行为则表现为强制猥亵,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
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未满14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
强制猥亵与侮辱妇女罪所侵害的客体则为妇女的人格尊严。
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