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提起诉讼之时,可以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务人以其财产清偿债务之前,享有拒绝对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权利。但是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主张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一、借款合同只起诉担保人是否可以
借款合同只起诉担保人可以。但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的,受到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对抗。但若主合同经过诉讼后仍不能履行,保证人也不履行保证责任的,可以起诉担保人,人民法院也应追加被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因此可以仅起诉担保人。
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
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
3、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
4、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注意。
二、担保人的约定保证方式有哪些
1、担保人和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时,有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如果有“如果对方不能还款的,本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则为一般保证;如果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则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因未约定保证期限,推定保证期限自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
2、如果是一般保证,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在保证期间6个月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如果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此后,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4、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享有的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欠款规定的权利的。
三、保证人专属抗辩权有哪些
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
该抗辩权仅为一般保证人所享有,是指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得拒绝其履行请求。这里所谓的执行无效果,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先诉抗辩权属于延期性抗辩权,不能永久否定债权人之保证请求权。这里需要辨明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债权人同时起诉一般保证人和债务人,法院是否可以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显然,法院不应剥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对此解释做了灵活处理: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而非应当)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另外,依《民法典》17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催告抗辩权
催告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否则保证人得拒绝履行保证债务。对此,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不过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百八十一条有所体现,依此规定,催告抗辩权仅适用于代为履行的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应先请求(书面或口头)主债务人履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