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人数、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被害人(未达到轻微伤以上伤情程度的)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财物三次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数额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持械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因追逐、拦截、侮辱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7)寻衅滋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