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晚上10点到凌晨6点之间,在该时段内,声音超出规定标准即可认定为扰民,业主有权向环保局投诉;另外,在一类生活区域,晚上声音超过50分贝算扰民,但如果是在二类生活区域,那么晚上发出的声音超过65分贝,才算扰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