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在想将房产无偿的过户给子女,但在办理房产登记前反悔的,父母可以不继续此赠与,因为房产为不动产,在办理登塌乎轮记产权登记前是可以撤回的。子女不能要求父母继续履行过房义务,除非此赠与合同做了公证,是不可撤销的;
2、父母在自己子女结婚前将房产赠与子女,并在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了过户登记的,此房产为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3、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将房产赠给子女,并在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了过户登记顷袭,如没有明确的约定是赠给已方子女的,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此房产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团信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