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分别按新建、装修、拆除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元(不含垃圾运输费)收取;公益事业工程、市政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减半收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