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案解决。根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如果在盖房的过程中导致他方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受影响的一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一、房屋安全鉴定的途径:
1、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由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出。
2、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提出。
3、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提出。
4、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
5、房屋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二、房屋安全鉴定的条件:
1、房屋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2、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症状的;
3、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需继续使用的;
4、因爆炸、火灾等造成房屋裂缝、变形等,需继续使用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鉴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