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由此可见,强制拆除是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同时又不自行拆除时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