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违法建筑的查处时效问题。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建筑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建设过程中,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即告终结。据此,只要相关行政机关未在施工建设违法行为终结后的2年内发现并查处该项违法行为,违法建筑即成为不得处罚的对象。就目前而言,由于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的不作为行为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是普遍存在的,违法建筑情况严重,如果严格按照缩限解释理解和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制度,将无法有效纠正违法建筑泛滥导致的混乱局面,恢复城乡正常有序的规划秩序。因此,我们应承认违法建筑存在属于违法行为的持续状态。
2.违法建筑的范围认识问题。违法建筑就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即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果单纯考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设行为所形成的违法建筑,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筑问题,并非是一概用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处理规定能够解决的。因此, “违法建筑”包括违反土地管理以及规划管理两方面的情况,对于违法建筑各级政府应当协调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综合治理。
3.公告时间的认识问题。公告究竟是在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后立刻进行公告,还是在催告通知之后进行公告,从法律条文的表述来看,并不十分清楚。应以催告通知送达时为宜,同时,催告通知和公告内容,尤其是限期履行的期限,应当保持一致。因为,在作出限期拆除行政处理决定时,行政决定告知当事人限期拆除,给当事人一个自行拆除的机会。如果到期不履行,进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程序时再予以公告,更合乎常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