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作了严格规章,即第四十四条规章:“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依法”强制拆除之规章,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规章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操作,也就是说要遵循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拆除的步骤。与此同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还要做到两点:一是要进行公告限期拆除;二是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拆除时才能强制拆除。,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种方法。当事人设置道路障碍,危害交通安全,经通知和催促仍然不挪开,那么行政机关可以将其阻止处置,或者让第三人代为执行清除,这就是代履行,是一种间接的强制执行方法。当然代履行和强制执行还是有一定不同的,这点需要注意。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法之一。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法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章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不属于。即便是第三人提供专业挖掘机械配合行政机关拆除违章建筑,也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属于代履行。也就是说,属于强制执行中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