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买卖,应当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可以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应作无效处理。
一、小产权房交易合同到期没买回来怎么办
一、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就是违法建筑,根本不存在产权期限到期与否的问题。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二、“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一)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二、农村房买卖合同有效判决
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相关法律的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三、最新农村房屋买卖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1、农村房屋只能在村里的村民之间买卖。卖给其他村民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2、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确房屋价格、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3、没有房产证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出具有关宅基地转让证明;4、农村房屋交易应当谨慎,对于此类交易,法院依据的是无效原则。买卖双方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经批准(或符合批准条件,如无宅基地等),方可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