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关于违反边境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各地各不相同。所以参见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1.边境管理区内的居民容留外来人员暂住,24小时内未向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申报办理暂住登记或离开前不注销登记的;2.旅店及其他单位未对投宿人员进行登记或擅自收留无证人员住宿的;3.发现人员非法越界而不采取措施或不报告的;4.监护人员不履行或消极履行监护责任,造成监护对象误越国界或其他不良后果的;5.在界江(河、湖)未按规定停放船只的。(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含本数,以下同)罚款,直至没收生产工具和非法所得。1.在边境地带狩猎的;2.在界江(河、湖)或界江岛屿上与邻国人员进行非法交易的;3.未经批准进入边境地带从事采伐、开荒、挖沙、采石、捕捞、流筏、摆渡和爆破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4.私自携带枪支、弹药以及其他爆破物品进入边境地带的;5.在界江(河、湖)未按规定停放船只,导致船只被盗或漂失造成涉外事件的6.在界江(河、湖)电鱼、毒鱼的;7.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界江(河、湖)生产作业的;8.藏匿、使役、买卖、宰杀邻国越入我国境内牲畜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0元至3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恢复被损坏的设施,拆除私建的建筑物。1.擅自移动、拆除、毁坏国界标志和标志国界方位物的;2.擅自进行改变或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可能影响界江水道和航道稳定的工程作业及其他活动的;3.擅自移动、拆除或损坏边境地带边防、口岸、交通航运、广播电视、通讯等设施的。(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同时没收生产工具和非法所得,取消界江生产作业资格。1.在界江(河、湖)炸鱼的;
2.越界进行捕捞、采集等生产作业活动的;3.越界走私或盗窃的;4.企图偷越国界,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的;5.在边境地带擅自鸣枪,引发涉外事件的。罚没款和收缴物品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边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