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已经 注册商标 ,别人不可以在你的同类注册近似或者类似的 商标 ,属于 侵权行为 ,可以追究法律责任,罚款5000·10000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 商标注册 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专利权的合理使用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在法定的情形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未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而使用专利技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所谓“法定情形”包括:1、权利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即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2、先用权人的制造与使用。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3、外国临时过境交通工具上的使用。即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4、非生产经营目的利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为教育、个人及其他非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技术的,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视为侵权行为。这里所说的在科学研究、实验、教育中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只能是小范围的非营利性质的使用。如果在整个教育系统内大量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制作的教学用具,即便没有盈利,但由于单位节省了大量购置教具的经费,属间接盈利,并且使专利权人失掉了这一主要消费市场而蒙受经济损失,因此,这种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