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之间无法就妻子终止妊娠处理完毕的话,丈夫可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来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主要原因就是夫妻之间无法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且致使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这符合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应依法调解无效来准予离婚,来依法保护丈夫的生育权。生育问题是夫妻之间的各自权利与义务,都应依法得到法律支持,但是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且无法处理完毕的话,丈夫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不能提起生育权受到侵害要求损害赔偿请求。对于丈夫提起的离婚诉讼,法院会依法审查,查实后且调解无效的应依法准予离婚。简略地说,夫妻两边均有生育权,夫妻一方回绝生育或者妻子私行中止妊娠虽对另一方的生育权有所侵害,但也是正常行使自己生育权的行为,因而,以此要求损害赔偿没有法律根底。
一、生育权内容包括什么
1、生育自由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2、生殖健康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