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和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年金具有这样几个基本特征:一是由用人单位自愿建立,政府并不承担弥补缺口的责任;二是企业年金只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补充,不能取代基本养老保险;三是企业年金也为参加者退休后提供长期的收入。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二是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是已建立了集体协商机制。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又称企业年金计划)。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各类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应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方案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该方案即行生效。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采用企业年金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包括: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和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建立业年金的企业须确定管理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