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X假期天数)假期天数: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晚育假增加15天;难产假。剖腹产、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营养补助生育保险宣传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