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方的回迁安置房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情况判断。如果被拆迁的房屋的取得是在婚前,婚后因征收拆迁而取得的安置房是在对该房屋拆迁基础上给予所有人的一种补偿,该回迁安置房只属于征收房屋的一方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回迁房就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