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制后企业原劳动关系主体发生变化,职工转换身份,由改制前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行政区域企业人员上年度月均社会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职工不再保留原有身份”。此项规定自执行以来,对平稳推动廊坊市国企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2、2005年以来,由于下列因素,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需进行调整。一是“企业人员上年度月均社会平均工资”因统计口径发生变化,已不再作为统计指标,出现实际操作与统计口径衔接脱节问题。二是企业职工构成的特殊性,造成数据人为性变化,不能如实反映职工收入增长的实际情况。三是全省11个地市国企改制中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除石家庄市外,廊坊市高居第二位,且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随全市企业上年度月均工资的变化而增高,致使职工转换身份支付经济补偿金差距将会逐年加大,造成企业间不平衡,职工间攀比,容易引发矛盾隐患。
3、自2006年1月1日起,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转换身份,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988元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发。若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全市企业工资发生重大变动,再行调整。
一、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关系怎么处理
1.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其职工安置费可以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也可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职工安置费,同时与职工本人签订剩余安置费的分期支付协议,支付期限最长可在5年左右,未付部分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与此同时,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剩余的安置费。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而不能以现金支付职工安置费的,也可将职工安置费以职工持股或自然人形式入股处理,但拟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不能以职工持股形式入股。上述方法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改制企业商定。
2.不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除外),在改制企业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费后,自动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救济待遇。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企业改制时,如本人愿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并要求劳动合同期限签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并与同类人员实行同工同酬。对这部分职工所剥离的安置费可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不再支付给职工本人。企业对这部分安置费应实行专项管理,具体财务会计处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对签订了至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的这部分职工,如因单位原因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将改制前一段的职工安置费支付给个人,改制后一段的工龄补偿按《劳动法》处理。如本人提出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则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规定,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时,如本人不愿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则改制企业可参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支付其安置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