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使用自己的名称应注意什么?
(1)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公司应当在住所处标明公司名称;
(3)公司印章、银行账户、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公司牌匾书写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公司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公司名称牌匾简化时,应保留其字号;
(5)公司的商品标牌、产品包装所使用的公司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
(6)公司在法律文书中使用自己的名称时,应当与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
2、公司名称违法行为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违反下列行为,由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况予以处罚:
(1)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或以并处;
(2)擅自改变公司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3)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有《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的居住地登记主管理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使用保留期内的公司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公司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不相同的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公司对名称牌匾简化使用,不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未依法登记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或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