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新开办的企业刻制公章需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工商部门刻制公章介绍信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2.公安局工作人员核准后,开具准予刻制公章证明。3.承制公章企业收到公安机关准予刻制公章证明后,按根据公章制作的相关规定承制公章,并于制作完成后,将公章送交公安局备案。
法律依据: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