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允许提起反诉。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仲裁程序,然后才能向法院起诉。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被告以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反诉需要满足一定要件,包括在本诉进行中提出、不属于其他法院管辖、适用同一程序、请求与本诉互不相容或为先决问题,且由被告向原告提起。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不能提起反诉。劳动争议适用仲裁前置,经过仲裁程序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当事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通过审判方式予以保护,这相应的体现为原告的起诉权和被告的反诉权。
反诉一般构成要件:
1、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2、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3、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4、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5、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反诉规定:权益保护与争议解决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反诉规定旨在确保劳动者和雇主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提供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根据反诉规定,当一方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提起诉讼时,另一方可以以相应的法律依据提出反诉。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避免多个相关争议分散处理,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劳动仲裁程序中的反诉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平等交锋的平台,使双方都能在同一个程序中主张自己的权益和诉求。通过权益保护与争议解决的方式,劳动仲裁程序中的反诉规定为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结语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反诉规定为劳动者和雇主提供了一个平等交锋的平台,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避免多个相关争议分散处理。通过权益保护与争议解决的方式,劳动仲裁程序中的反诉规定为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