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变更改判用裁定还是判决?
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上诉改判、撤销与变更的区别
上诉改判、撤销与变更有哪些区别
判决变更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变更行政行为。里的“判决变更”是指判决原行政机关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进行变更,而非法院直接对行政处罚予以变更。
改判是很明确的法院更改原来所作的判决。改判不只是在行政诉讼中出现,其它诉讼也是存在改判的,判决变更则是针对行政诉讼。
撤销判决是对判决予以撤销或发回再审。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民事二审判决中的变更和改判一样吗
变更不等于改判的,民事二审判决书经过审理,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部分改判;
3、全部改判;
4、增加新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