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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吊销未注销可起诉股东吗

2023-09-30 来源:乌哈旅游

公司吊销未清算是可以起诉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未清算的公司债务承担机构主要承担哪些内容

未清算的公司债务的承担主体应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上人员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首先,控股股东的定义: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其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再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后,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破产清算是好事还是坏事

破产清算优点: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大到公司,小到家庭作坊,都会存在创立、发展、辉煌、衰落、倒闭,甚至破产,这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公司倒闭或者破产,即公司退出市场是一个很复杂的法律问题。现实生活中,许多公司都不是主动地退出,而是被动地、消极地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处罚的方式退出市场,一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从而丧失经营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的股东在解散公司的同时应当及时进行全面合理的清算,避免因此而给自己或其他股东带来损失。

公司清算的意义就在于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走向消亡十分重要的一环。其重要性在于不仅保护了股东的权益、而且保护广大债权人的权益。

缺点:1、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由于清算组成员主要由政府机构、金融部门派员组成,在破产程序中对职工安置、社会稳定、金融机构资产保护等问题自然考虑较多,而且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行政机构的干预,难以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

2、专业性无法保障。由于法律没有对清算组成员的专业素质提出要求,清算组成员通常是非专业人士,缺乏处理破产清算事务所需要的法律、财会、金融等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

3、缺乏职业性。由于来自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的清算组成员往往是兼任清算工作,不可能把全部时间和精力花在清算事务上,因而工作效率低下,拖延破产进程,并加大破产成本。

4、缺乏责任承担能力。由于清算组是由来自不同机构和部门的人员临时组成,其本身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而清算组成员所在的机构和部门只负责派出人员,对其人员在处置破产清算事务中的行为后果却不承担责任,而且,一旦破产程序终结,清算组即解散,也无法找到承担责任的主体。鉴于上述理由,破产法保留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规定受到各方诟病也不无道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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