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我关于欠条买卖合同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第一,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能力,也叫做证据资格或者证据的可采性。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时应当具有的性质。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证据理论,任何一个具体事实,要成为定案的根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特征,欠条作为书证的一种,也必须符合这三个特征。
1、真实性。所谓的证据真实性,应当指的是“在某个客观时间、某个客观地点、真真实实的形成了某份证据”。在判断书证真实性时,必须全面考察该书证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具体思想内容,如文字载体、书写格式、行文方式、词语含义等等,除此之外,还应考虑该书证形成时间、书写地点等其他因素综合加以判断。就欠条而言,应当是指“书写、签名、印章、按指纹等确实是指向被告的”,即欠条是系被告出具。北京法院的一个判决就涉及欠条真实性的问题,在该案中,原告提供的欠条作为书证而言,其形式上和内容上均存在诸多明显瑕疵,如对应借款却出具欠条;欠款人签名与出具欠条的时间均签于欠条的正上方;欠条中的文字大小不一,内容不连贯;欠条本身系一张经过裁剪,周边均未留有空间的字条等等。上述证据瑕疵不符合正常书写规范,有违生活常理,已足以引起对于该欠条真实性的合理怀疑。一份真实性存疑的证据,证明力便存在问题,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2、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关联性不涉及证据的真假,其侧重的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形式性关系,即证据欲证明的主张指向的是对案件裁判具有法律意义的待证事实,以及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证明价值。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等。其中,因果联系是最常见、最主要的联系。对于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的欠条而言,欠条往往是对买卖合同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界定,如涉及债务的重新确认,以及钱款往来、钱货交易产生的清偿、结算、抵扣等。只要欠条形成的原因和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比如,欠条是基于某一买卖合同所产生,当原告能够举证证明确实存在买卖业务往来时,欠条的关联性变不存在异议。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表现在欠条上,主要是指欠条在形成过程中是否存在胁迫、威胁等手段。在笔者刚办完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就辩称其是受到了原告的威胁才被迫写下了欠条的,这么一句话就表示被告对于这份欠条的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只是在合法性上面存疑。在被告表示其是系受到原告威胁才写下欠条的情况下,被告应对于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其未提供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反驳不能成立,也未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被告的抗辩虽然在特殊情况下有某种存在的可能性,但毕竟是可能性而已,而不是必然的、逻辑的结论;被告的抗辩既不能举证,又不符合生活常理。相反,原告提供的欠条足以认定其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据此主张的事实成立,该案不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