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订婚后退婚彩礼的主旨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或礼金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受赠人应返还彩礼。男方可以以婚约财产纠纷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分手费与彩礼的共性在于基于男女关系的财产关系,差异在于目的和产生时间。订婚不等同于结婚,退婚时符合退还彩礼的情形。
法律分析
一、男女订婚后退婚彩礼怎么退订
对于礼金如何处理,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其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既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如此明确,仍存在法律问题。诚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便已经在一起同居了,礼金仍然可以返还,甚至可以说是全部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你们双方虽然订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分手后婚约解除,按照法律规定,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所以,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订婚礼金及财物,女方应当返还。若对方拒不返还,男方可以以婚约财产纠纷名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二、分手费与礼金礼物彩礼的异同
①、分手费与礼金礼物彩礼的共性在于:
第一、分手费与礼金礼物彩礼均产生于男女之间建立的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均由双方特殊的人身关系配生的财产关系。
第二、分手费与礼金礼物彩礼均完全出于当事人自愿,均基于平等、合法的目的一方给与,另一方接受,该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②、分手费与礼金礼物彩礼的差异在于:
第一、目的各异。男女双方基于建立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目的,双方互赠礼金礼物彩礼。而分手费则是男女双方基于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目的,由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而产生。
第二、产生的时间不同。礼金礼物彩礼产生于男女双方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建立始初或存续期间。而分手费产生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之时。
需要注意订婚也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因此男女可以不经过订婚这一环节,而直接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当然,订婚也不等同于办理了结婚登记,因此这种情况下结婚的目的其实并没有实现,因此要是一方退婚的话,此时符合退还结婚彩礼的情形。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男女订婚后退婚彩礼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退订。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或者礼金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都可以请求返还。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对方拒不返还,可以以婚约财产纠纷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分手费与礼金礼物彩礼的共性在于都是男女建立特殊关系时产生的财产关系,但目的和产生时间有所不同。需要注意订婚并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因此退还结婚彩礼的情形适用于退婚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