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人员有以下几种类型:
1.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
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
3.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
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
5.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这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来说。
一、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怎么写
1、必须明确什么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有商业价值,且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不能公开或不能披露的,能给企业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和技术。商业秘密在不同的时间和区域有不同的标准,在一地一个单位是秘密,在另一地方可能就不是秘密。商业秘密包含的内容很广,包括专利技术、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等知识产权,也包括商品的产地、加工工艺、原料产地、进销渠道、价格、专有技术等信息。
2、须明确本单位有哪些商业秘密,职工在工作中能接触到哪些,签订有针对性的条款。保密条款应针对具体的人而有所不同,不能所有的职工都签订一样的保密条款,对不接触到商业秘密的职工就不应要求他们签订,对涉密多少的不同在合同中也应有体现。
3、用人单位应制订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商业秘密对企业赢得竞争的胜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的企业不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吃亏上当的事例已经很多。应采取多种手段,如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同时对不同的秘密制订不同的等级,不同的等级提出不同的要求,严格限制涉密的人数。
4、对参与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的人员,首先与其变更劳动合同。根据研制开发的实际,增加保密条款,使其劳动合同期最少和保密期一致。对掌握秘密的人员,规定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使用在原单位学到或了解的秘密为其他单位服务,侵犯原单位的利益。
二、哪些情况下竞业禁止有效呢
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竞业禁止有效:
1.雇主必须给予雇员合理的经济补偿。
2.竞业禁止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3.竞业禁止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4.单位应当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且在合同中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不能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
5.竞业禁止合同应明确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6.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应当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