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处拘役的适用假释吗
1、被判处拘役的不适用假释,因为只有对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假释。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假释考验什么内容
1、考验期限
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
2、考验内容
根据刑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如果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则撤销假释,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