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道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