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比较复杂。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六种情况:
(一)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
(二)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人。发包人起诉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的,可以追加被挂靠单位或挂靠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三)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四)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一经转让(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款,应当直接起诉发包人;与此相对应,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应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
(五)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
(六)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一、实际施工人能否起诉发包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可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也可以起诉发包人要求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笔者认为该条文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
原则上,实际施工人应当向与其订立的承包人主张权利,但是实务中,承包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后,将工程再转包或分包,因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并不直接存在合同关系,如果承包人不积极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与没有办法及时取得工程款,而实际施工人下面大多是直接付出劳力的员工,这些员工大多是家庭支柱,如果不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这将直接影响大多数员工的利益。
2、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后,建设工程是由实际施工人施工,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已经全面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合同,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是,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已经将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则发包人不再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