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可以贷款的。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可以抵押贷款。
(一)民法典规定
1、农村集体所有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定抵押。
2、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3、农民承包的荒山、荒地的经营权可以抵押。
4、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须经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
(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土地为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不得流通买卖,故其不能作为抵押的标的物,但其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设定为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是上述单位或组织以上述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可以认定为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该类财产因其失去流动的“自由”,权利人不能处分该财产,因而不能成为抵押物。当然在查封、扣押、期满后可以作为抵押物,应无疑义。
农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不可以进行贷款的。因此,如果村民想利用集体土地使用证做抵押物进行贷款,是不可能的,只能考虑其他的抵押物了。另外需要清楚的是,不仅农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不能贷款,如宅基地、自留山等也是不能进行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