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特征如下:
第一、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
第二、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权利;
第三、债权转让,受让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而权利相对义务的承载主体是原债务人;
第四、债权转让成立,原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一、债权转让协议中债务人签字才生效吗
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签字同意,只需及时通知到债务人就行。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协议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时,必须把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通知债务人向第三人(新债权人)履行。
二、债权转让是否通知原债权人参加诉讼?
一般情况下,原债权人不需要参加。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推出异议的,可以通知原债权人参加诉讼。债权转让,成立并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受让人与债务人建立起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债权转让后的诉讼的原被告只能是受让人与债务人,原债权人不具有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