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